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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103 深市 何氏眼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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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氏眼科: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9


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4-042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投资并购领域的广泛布局及资源整合能力,促进公司未来发展,以眼健康为切入点,加快新一代医疗健康等领域布局,2024 年10 月 28 日,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何氏眼科”)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深圳市招商国协贰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协贰号”)及茅台招华(贵州)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茅台招华产业基金”)共同投资设立招华(贵州)健康科技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名称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产业基金”)。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 79,7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 24,000 万元人民币作为有限合伙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伙人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企业名称:深圳市招商国协贰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百千

  成立日期:2016-10-27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61580

    (二)有限合伙人

  企业名称:茅台招华(贵州)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2023-08-02

  出资额:551,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贵阳大数据科创城算力中心 2 号楼011 号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目前,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和有限合伙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
    三、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招华(贵州)健康科技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基金规模:人民币 79,700 万元

  3、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4、主要经营场所:贵州贵安新区湖潮乡贵阳大数据科创城数智中心 B 区 1
号楼 207 号。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以上基本情况信息均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二)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本次交易拟签署的《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总出资额:人民币 79,700 万元

  2、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及占总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如下表: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  认缴比例
                                                          (万元)

 1      深圳市招商国协贰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0      0.376%

 2    茅台招华(贵州)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5,400    69.511%

 3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4,000    30.113%

                        总计                              79,700      100%

  3、出资方式:全体合伙人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4、出资进度/缴付期限:合伙人应分两期缴付其认缴出资,缴付比例依次分别为其认缴出资总额的 50%和 50%。第一期缴付出资应在合伙企业的资金募集账户及托管账户开立后十(10)个工作日内或管理人另行合理要求的其他期限内缴足,第二期出资于合伙企业对外投出的投资本金达到第一期实缴出资的 70%后缴纳,具体缴付时间由管理人根据合伙企业的出资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5、合伙期限/存续期限:合伙企业的工商经营期限(“合伙期限”)为自合伙企业工商登记日起二十(20)年,自工商登记日起计算。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经营期限(“基金期限”)为自合伙企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初始备案之日(“备案日”)起算至备案日的第八(8)个周年日的期间,其中,自备案日起计算起至第四(4)个周年日为投资期(“投资期”),投资期届满之日起至第四(4)个周年日为退出期(“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在前述规定的基金期限届满前,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
企业的退出期可延长一(1)年(“延长期”)。此后,经合伙人会议全体一致通过,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基金期限可继续延长。

  6、投资领域:以眼健康为切入点,主要投资于新一代医疗健康、食疗营养以及合成生物等领域。

  7、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设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委会”),负责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投委会由七(7)名委员组成,公司委派一名委员。

  8、会计核算方式: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9、投资收益分配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合伙企业现金可分配收入中(i)源于项目处置收入或投资运营收入的部分,应当首先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届时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ii)临时投资收入和其他现金收入原则上按照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比例进行划分,具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10、投资退出

  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股份/份额、清算以及经过投委会决策通过的其他方式。

  如合伙企业拟通过转让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且何氏眼科向管理人发出书面申请要求自行或通过其关联方收购合伙企业拟转让的股权/股份/或类似权益(“退出权益”)的,何氏眼科或其关联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具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四、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产业基金目的是在公司行业经验的基础上,借助合作各方的资源优势和专业经验,以眼健康为切入点,主要投资于新一代医疗健康等领域,为公司的高速发展提供优质项目储备。本次投资基金事项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整合优质并购项目,拓宽产业投资渠道,为公司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和保障。

    (二)存在的风险

  1、本次拟设立的产业基金尚需办理工商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


  2、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具有较长的投资周期,公司本次投资可能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收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3、本次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设立及管理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公司将根据该基金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为有限合伙人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招华(贵州)健康科技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可借助合作方的专业投资经验,有效降低公司的投资风险,为公司及股东创造合理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招华(贵州)健康科技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说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公司财务总监何跃华先生担任投委会委员、管理团队核心成员。本次投资事项不存在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不存在十二个月内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且本次拟参与投资的基金投资方向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相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密切关注投资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范投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4、招华(贵州)健康科技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