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59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 年 9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3 年 10 月 10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
2023-052)。
(三)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2023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4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将放弃的原拟授予的激励份额分配给其他激励对象。
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485 人调整为 471 人,首次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610.00 万股保持不变。
除上述调整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85 人调整为 471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610.00 万股保持不变。
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85 人调整为 471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610.00 万
股保持不变。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安排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事项和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