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3 证券简称:何氏眼科 公告编号:2023-005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 号)同意注册,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5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2.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9,625.00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6,431.13 万元。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3
月 16 日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110Z0006 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情况请参见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 日披露
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6,530.92万元用于建设公司数智化基础建设项目(一期)。近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
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2023年2月6日,公司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专户余额
户名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辽宁何氏眼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公司数智化基础建
医院集团股份 124905040110909 6,530.92
司沈阳分行 设项目(一期)
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与保荐人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24905040110909 ,截至 2023 年 2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65,309,200 元 。
该 专 户 仅 用 于 甲 方数智化基础建设项目(一期)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限__/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坚刚、封江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8、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0、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