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1 证券简称:明月镜片 公告编号:2023-006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外币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3 号)同意注册,明月镜片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58.54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9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3,783,114.00 元 , 扣 除 各 类 发 行 费用 后 实际 募集 资金 净 额为人民币
792,923,877.6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935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535278829742,银行账号:46637882852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银行账户(银行账号:512904427335901)指定为募集资金购买欧元外币专项账
户,前述账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外币存储及付款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 户名 乙方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用途
号
1 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104025729100085608 103,103,385.47 超募资金
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2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32050175625800000797 65,240,749.55 营销网络及产品展示中心建
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设项目
3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554746414009 295,048,396.55 高端树脂镜片扩产项目
公司丹阳支行
4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554747712300 55,390,590.25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公司丹阳支行
5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12904427310510 140,020,987.29 常规树脂镜片扩产及技术升
公司丹阳支行 级项目
6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535278829742 (EURO)780,000.00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欧元户
公司丹阳支行
7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466378828529 0 高端树脂镜片扩产项目欧元
公司丹阳支行 户
8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12904427335901 0 常规树脂镜片扩产及技术升
公司丹阳支行 级项目欧元户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3 年 3 月 6 日,公司作为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作为乙方,东方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外币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乙方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
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睿、温畅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甲方同意指定其他工作人员的书面证明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甲方同意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方、丙
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以快递方式邮寄给甲方、丙方指定接收人。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除非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分别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