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1 证券简称:明月镜片 公告编号:2022-047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3 号)同意注册,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3,358.54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91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3,783,114.00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2,923,877.6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935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江苏明月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月光学”)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募集专户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暨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开户及与银行、保荐机构签署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截至 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的新募集资金专户已开立完毕,原明月光学开
立的银行账户待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后将注销。公司及子公司明月光学的募集
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序 户名 乙方名称 银行账号 账户余额(元) 用途
号
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104025729100085608 超募资金(含应付
1 7,451,281.57 未付发行费用)
限公司丹阳支行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32050175625800000797 营销网络及产品展
2 5,155,088.66 示中心建设项目
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明月光学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96277013695 高端树脂镜片扩产
3 290,000,000.00 项目
丹阳支行
明月光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612900857010550 常规树脂镜片扩产
4 140,000,000.00 及技术升级项目
司丹阳支行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554746414009 高端树脂镜片扩产
5 7,886,227.98 项目
司丹阳支行
6 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554747712300 62,974,693.4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司丹阳支行
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512904427310510 常规树脂镜片扩产
7 3,475,881.11 及技术升级项目
司丹阳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 年 9 月 27 日,公司作为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作为乙方,东方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实施的高端树脂镜片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常规树脂镜片扩产及
技术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与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乙方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建、孙帅鲲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以及甲方出具的书面说明。
5、甲方同意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方、丙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