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01 证券简称:明月镜片 公告编号:2022-007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473 号)同意注册,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3,358.54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6.9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03,783,114.00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2,923,877.64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5935 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江苏明月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月光学”)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前述银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账户余额
情况如下:
序 户名 乙方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账户 用途
号 余额(元)
中国工商银行 超募资金(含
1 明月镜片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1104025729100085608 258,417,505.53 应付未付发行
有限公司 丹阳支行 费用)
中国建设银 营销网络及产
2 明月镜片股份 行股份有限 32050175625800000797 64,576,771.54 品展示中心建
有限公司 公司江苏省 设项目
分行
江苏明月光学 中国银行股 高端树脂镜片
3 眼镜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496277013695 300,510,545.20 扩产项目
丹阳支行
中国农业银
4 江苏明月光学 行股份有限 10322001040236530 62,117,559.31 研发中心建设
眼镜有限公司 公司丹阳市 项目
支行
江苏明月光学 招商银行股 常规树脂镜片
5 眼镜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612900857010550 140,897,661.52 扩产及技术升
丹阳支行 级项目
合计 826,520,043.10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分别作为乙方,东方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
政策及乙方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
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建、李正可以在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査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以及甲方出具的书面说明。
5、甲方同意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方、丙
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以快递方式邮寄给甲方、丙方指定接收人。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正当理由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 甲方、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子公司明月光学作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分别作为丙方,东方证券作为丁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乙方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与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丁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与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査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郁建、李正可以在丙方营业时间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査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以及甲方和乙方共同出具的书面说明。
5、甲方、乙方同意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如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向甲
方、乙方、丁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6、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经甲方、乙方书面同意,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无正当理由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 乙方、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丁方有权向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丙方向丁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3、公司及江苏明月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4、公司及江苏明月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5、公司及江苏明月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明月镜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