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5 证券简称:广立微 公告编号:2023-007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投资
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拟投资事项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了更好地借助资本市场优势,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立微”)计划围绕制造类 EDA 及电性测试领域加快生态布局以促进公司快速发展,实现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公司拟与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国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东阳市金投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发起设立“杭州财通领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实际以市场监管部门最终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投资,投资方向为具备核心技术和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重点投向半导体行业,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人民币 3,000 万元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设立合伙企业。
(二)审议情况
2023 年 2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拟与专业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3,000 万元,占认
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授权公司董事长郑勇军先生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签署与本次对外投资相关的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三)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事项不涉及经营具体业务,不会导致同业竞争,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共同投资方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建新
注册资本:17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5 年 03 月 24 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 142 号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务咨询。
控股股东: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财政厅
主要投资领域:新兴科技、先进制造、智能汽车与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大健康
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首发前股东杭州财通胜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通过杭州财通胜遇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广立微 872,973 股限售股,持股占比 0.4365%。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广立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1)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钰
注册资本:5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 年 10 月 26 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长庆街道环城北路 169 号汇金国际大厦西 2
幢 21 层 2101 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浙江省财政厅
主要投资领域:集成电路与芯片半导体设计与制造,高端新材料、先进装备与智能制造、国家“双碳战略”新能源产业
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与广立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通过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直接持有广立微 517,241 股限售股,持股占比 0.2586%。
(2)杭州拱墅国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晓兰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 年 05 月 11 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 398 号国投大厦 1603 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服务: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控股股东:杭州市拱墅区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杭州市拱墅区财政局
主要投资领域: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
杭州拱墅国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立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广立微股份。
(3)东阳市金投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东阳小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 年 07 月 19 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江北街道猴塘社区广福东街 23 号 B 幢东楼
1202 室-2(自主申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投资领域:新材料、新能源、医药、高端制造等国家战略新兴产业
东阳市金投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广立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广立微股份。
经查,上述共同投资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三、拟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杭州财通领芯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实际以市场监管部门最终核准为准)
2、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规模:10,000 万元人民币(最终以实际募集资金额为准)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最终以工商登记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
5、出资方式:现金出资,具体认缴出资额如下:
合伙人名称 合伙人性质 认缴出资金额 认缴出资
(万元) 比例
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2,000 20%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3,000 30%
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20%
杭州拱墅国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人 2,000 20%
东阳市金投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 有限合伙人 1,000 10%
业(有限合伙)
合计 10,000 100%
四、拟签订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署方: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拱墅国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东阳市金投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协议生效条件:自协议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三)出资及出资安排: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认缴出资 10,000 万
元设立合伙企业,所有出资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出资缴付通知书》后一次性实缴到位。认缴的出资款中包含投资本金及合伙企业设立前期相关费用。
(四)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全体合伙人以签署本协议的方式一致推举合伙
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浙江财通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也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五)合伙人类型的转化: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也不得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六)投资方向:投资于具备核心技术和竞争力的科技型企业,重点投向半导体行业。
(七)管理决策机制: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合伙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权力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主要投资人委派的人员共同组成,共 3 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须全体委员一致同意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表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对该项交易决策时,关联交易投资决策必须经全体非关联委员一致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若非关联委员人数少于 2 名,则提交全体合伙人审议,经持有三分之二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决议。
(八)退出机制:除当然退伙及除名退伙外,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限合伙人不得退伙,但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1.有限合伙人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出资后退伙;2.依法律法规、政策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者有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关的决定、裁决、判决须提前退伙;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九)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人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十)合作地位及权利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1.1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向合伙企业出资;
1.2 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在合伙企业的设立、经营、解散、清算等
事宜中需要有限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本协议履行的有限合伙人职责;
1.3 不得恶意从事损害本基金利益的投资活动;
1.4 对本基金的债务以其实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1.5 对本基金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等相关事宜予以保密;
1.6 除非有限合伙人退伙并得到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在合伙清算前, 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1.7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2.1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2 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3 获取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2.4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2.5 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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