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橡胶瓶塞,塑料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生产橡胶瓶塞,塑料输液容器用聚丙烯组合盖、输液容器用聚丙烯组合盖、接口,低密度聚乙烯固体药用膜、袋; 接口,低密度聚乙烯固体药用膜、袋;新型药用包装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新型药用包装材料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国内贸易(不 国内贸易(不含限制及禁止类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含限制及禁止类项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普通玻璃容 展经营活动)
器制造;玻璃仪器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塑料制品制 一般项目:普通玻璃容器制造;玻璃仪器销售;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塑料制品制造;造;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 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制造;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金金属包装容器及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依法 属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要约方式;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
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司股份的,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因第(一)项情形回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第二十四条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实施,无需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者注销。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万元;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第五十条及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