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股份”或“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已于 2020 年 12月 15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审议通过,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020 号文予以注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 167 号〕)、《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2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1 年修订)》(深证上〔2021〕919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深证上〔2020〕483 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关于明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规则适用及自律管理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12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针对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 年 6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2021 年 6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 年 6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2021 年 6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决议有效期延长的议案。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年12月15日,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创业板上市委2020年第 56 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委员会
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召开 2020 年第 56 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1 年 9 月 15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0 号),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的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须为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
或其下属企业;
3、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4、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
5、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6、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如下: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组成。
根据《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的规定,本次发行向不超过 2 名战略投资者进行配售符合上述规定。
(二)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
华泰华兰股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860 万元,且配售数量不超过《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股份数量的上限,即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不超过3,366,666 股。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
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本次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5%的股票。
本次战略配售的参与规模,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1、华泰华兰股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信息
具体名称:华泰华兰股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 年 03 月 29 日
备案日期:2021 年 04 月 02 日
备案编码:SQH048
募集资金规模:5,860 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对应资产管 认购资产
序 姓名 担任职务 是否为发行 理计划参与 管理计划
号 人董监高 比例 金额(万
元)
1 华国平 董事长 是 22.18% 1,300
2 华一敏 总经理 是 30.38% 1,780
3 肖锋 副总经理 是 16.89% 990
4 赵士军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 5.46% 320
5 张小琼 全资子公司副总经理 否 11.77% 690
6 严治国 销售经理 否 4.95% 290
7 王武平 财务经理 否 4.27% 250
8 刘维华 销售经理 否 4.10% 240
总计 100.00% 5,860
注 1: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2:华泰华兰股份家园1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募集资金可全部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包括但不限于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及相关费用。
(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战略配售资格。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即不超过 3,366,666 股,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按照前款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参与的人员姓名、担任职务、参与比例等事宜。
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同意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
因此,华泰华兰股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得资格。
(3)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华泰华兰股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为高管及核心员工的自有资金。
(4)限售期限
华泰华兰股份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
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2、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代
企业名称 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91110000082819692A
码/注册号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孙颖
注册资本 350000.000000 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21 日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楼 15 层 1501
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至 2033 年 11 月 20 日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销售贵金属;酒店管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
住宿;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健身服务;游泳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