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重要承诺
以及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一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1 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2 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3 实际控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5 监事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6 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二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2-1 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2-2 控股股东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三 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3-1 发行人关于股票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3-2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3-3 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3-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四 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4-1 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4-2 控股股东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4-3 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五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5-1 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5-2 控股股东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5-3 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序号 文件名称
六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6-1 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6-2 控股股东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6-3 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6-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七 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7-1 发行人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八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8-1 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8-2 控股股东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8-3 实际控制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8-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8-5 保荐机构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8-6 发行人律师关于中介机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8-7 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关于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
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8-8 评估机构关于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九 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9-1 发行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9-2 控股股东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9-3 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9-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承诺事项之约束措施的承诺
十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公司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控股股东,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本公司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公司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若本公司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公司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公司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之签章页)
承诺人: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张建华
年 月 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减持底价作相应调整);
3、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4、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本人上述职务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6、若本人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张建华
年 月 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本人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张建华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若本人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锁定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之签字页)
承诺人:
郑火江
年 月 日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本人作为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就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上述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的限售期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且本人上述职务离任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承诺人将依据不时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要求进行减持;
5、若本人违背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本人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发行人;如不上缴,发行人有权扣留本人应获得的现金分红,还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执行锁定期承诺、按照证券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