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下称“《注册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 录
声 明......1
目 录......2
释 义......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4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5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6
四、本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7
第二节 保荐机构的承诺...... 10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11
一、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
序......11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要求......11
三、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13
四、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 14
五、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相关要求
......15
六、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17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是否涉及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23
八、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核查情况和结论..24
九、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事项的核查结论
......26
十、发行人的发展前景评价...... 26
十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的保荐结论......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9
释 义
发行人、本公司、公
司、股份公司、久盛 指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电气
控股股东、迪科投资 指 湖州迪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州迪科电气有限公司,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指 张建华
融祥投资 指 湖州融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东大会 指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章程 指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 指 久盛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4,041.2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
行为
保荐人、保荐机构、 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招商证券
发行人审计机构、发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曾用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行人会计师、立信所 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国浩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评估机构、中企华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统计局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建筑 指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客户
中国中铁 指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客户
中国铁建 指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客户
万达 指 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客户
华润置地 指 华润置地有限公司,发行人客户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项目协办人 其他项目组成员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闫坤、张阳 杨希 张倩、李莎、刘悦
(一)保荐代表人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招商证券闫坤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闫坤先生,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副总裁、保荐代表人,先后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保荐业务有关项目有:奥普家居 IPO 项目。
2、招商证券张阳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张阳先生,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保荐代表人,先后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保荐业务有关项目有:我乐家居、奥普家居等 IPO 项目,金瑞科技、塔牌集团等非公开发行项目,东信和平配股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主要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1、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杨希女士,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副总裁,先后主要参与完成的保荐业务有关项目有:成都路桥 IPO,成都路桥公开增发项目,四川长虹分离交易可转债项目。
2、其他项目组成员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张倩女士,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副总裁,先后主要参与完成的保荐业务有关项目有:奥普家居 IPO 项目,东信和平配股项目,同和药业可转债项目。
李莎女士,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董事、保荐代表人,先后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保荐业务有关项目有:我乐家居、香飘飘、奥普家居等 IPO 项目,金瑞科技、塔牌集团等非公开发行项目,东信和平配股项目,特锐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刘悦女士,招商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项目经理,先后主要参与完成的保荐业务有关项目有:特锐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三)招商证券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项目中关于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如下:
截止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招商证券在本次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盛电气”或“发行人”)
注册地点 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凤路 1000 号
成立时间 2004 年 5 月 19 日(2009 年 7 月 28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 0572-222 8297
电线电缆、矿物绝缘(MI)电缆、伴热电缆(HTC)、矿物绝缘类
经营范围 元器件(含加热器)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相关产品的设计、工程
施工;货物进出口。(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行政许可证件经营)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人在本次交易中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本次项目中关于发行人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意见如下:
经核查,久盛电气在本项目中依法聘请了招商证券担任保荐机构、聘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担任发行人律师、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担任发行人会计师及验资机构、聘请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资产评估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相关服务合同,上述中介机构依法出具了专业意见或报告。
除前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外,久盛电气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聘请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提供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服务
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成立于 1995 年;法定代表人:章华;注册地址:杭州市省府路 21 号;主营业务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建设工程的规划、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
2、聘请杭州旭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募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
杭州旭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法定代表人:张俊;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华西路 299、301 号 4 幢 305 室;主营业务包括环境检测技
术的技术服务、环保工程的技术咨询等。
3、聘请浙江贝斯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募投项目节能评估服务
浙江贝斯特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法定代表人:楼伟民;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 2 号楼 325 室;主营业务包括技能技术、环保技术、环保能源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综上所述,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相关行为均基于本次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需要,具有必要性。发行人已履行了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交易双方均不存在关联关系,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不涉及违法违规事项,交易价格系双方基于市场价格友好协商确定,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支付,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或者通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的任职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或者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的任职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