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1 证券简称: 严牌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债券代码:123243 债券简称: 严牌转债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40 号)同意注册,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4,678,889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67,888,9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60,669,659.9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4 年7 月 16 日对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4]9378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会同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
截至 2024 年 7 月 17 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存放资金余额
户名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万元)
浙江严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 19940101040050543 46,348.32
过滤技术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 33050166733509002828 0
股份有限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576901255010011 0
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 358520100100360377 0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的差异主要系包含尚未置换的公司前期使用自有
资金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及部分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高性能过滤材料智能化产业项目募集资金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忠杰、邹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严牌过滤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过滤材料智能化产业项目募集资金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忠杰、邹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专户可开通网上银行支付管控功能,
其中网银日限额 5000 万元,交易笔数 100 笔,年限额 50000 万元。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2、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过滤材料智能化产业项目募集资金和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忠杰、邹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专户可开通网上银行支付管控功能,并通过网银强制落地处理进行资金监管。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协议主体
甲方: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