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审议有关议案并仔细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额,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和募集资金等实际情况,经过审慎研究后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公司发展 的实际情况,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
二、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方福前:
陈连勇:
王 宁:
2021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