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1 证券简称:严牌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1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487 号)同意注册,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4,267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 12.95 元,募集
资金总额人民币 55,257.65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351.57 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8,906.08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10 月 1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7280 号)。
二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账户,并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天台支行、中国银行天台县支行、兴业银行台州临海支行、浙商银行台州天台支行、宁波银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到 2021 年 10 月 28 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元)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台州 81070078801000000661 514,896,145.00
天台支行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台州 81070078801100000627 0
天台支行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1207061129200187065 0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天台支行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384479992054 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天台县支行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358520100100259272 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台州临海支行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 3450020810120100049437 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台州天台支行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 88010122000594292 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台州分行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76901255010181 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台州分行
合 计 514,896,145.00
注: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主要系公司用自有资金提前支付发行费用及尚未扣除 的发行费用(包含审计费、律师费、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及其他费用等)影响。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台州天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 天台支行、中国银行天台县支行、兴业银行台州临海支行、浙商银行台州天台支 行、宁波银行台州分行、招商银行台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长 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的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 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松、郭忠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2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长江证券保荐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严牌过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