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7 证券简称:星华反光 公告编号:2021-031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由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172567号)变更为余杭区径山镇(径山镇漕桥工业区块18-2地块)。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的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有关变更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出具的《关于
同意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3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50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61.4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92,19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633.6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全部到账,并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
(中汇会验[2021]7133 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存放及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 2021 年 10月 12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金
投入金额(万元)
年产反光材料 2,400 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
万平方米、反光服饰 平方米、反光服饰 300 23,691.45 23,691.45
300 万件及生产研发 万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中心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8,568.47 8,568.47
合计 32,259.92 32,259.92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本次拟变更实施地点的项目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子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年产反光材料 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
2,400 万平方米、方米、反光服饰 300 万件生 余杭区径山镇 余杭区径山镇
反光服饰 300 万 产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微棱 漕桥村(浙(2017)(径山镇漕桥工
件及生产研发中 镜反光材料生产线 余杭区不动产权第 业区块 18-2 地
心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0172567 号) 块)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方米、反光服饰 300 万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地点为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第 0172567 号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位置为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土地面积 12,536.90 平方米。
考虑到公司长远发展及未来战略布局,为保证募投项目实施场地的合理规划及整体方案,进一步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方米、反光服饰300 万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中的微棱镜反光材料生产线、“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变更为“余杭区径
山镇(径山镇漕桥工业区块 18-2 地块)”。2021 年 12 月 10 日至 20
日,公司在余杭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活动中以人民币
2,193 万元竞得余政工出[2021]12 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位置为余杭区径山镇(径山镇漕桥工业区块 18-2 地块),土地面积为 20,885 平
方米,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与杭
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续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实施方式均未发生变化。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募投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六、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
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募投项目中“年产反光材料 2,400 万平方米、反光服饰 300 万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下的微棱镜反光材料生产线和“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地点进行统一变更,项目实施地点由“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变更至“余杭区径山镇(径山镇漕桥工业区块 18-2地块)”。本次变更实施地点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相关核查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的变更,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事项的内容和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内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地点。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相关事项经公司
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事项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实施方式,不会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星华反光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