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1 证券简称:力量钻石 公告编号:2021-004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8,670.49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474.05万元,共计19,144.54万元。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1]2624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用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9.2995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0.62元。截至2021年9月27日,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9.2995万股,募集资金总额311,217,556.90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尾款20,754,716.98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290,462,839.92元,已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存入公司开立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行账号为411457010140052201 的 人民币账户;减除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6,729,649.6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3,733,190.26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1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608号《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9.2995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462号),截至2021年9月27日,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9,144.5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拟投资 自筹资金预先投 拟置换金额
金额 入金额
1 宝晶新材料工业金刚石及合 51,599.91 18,670.49 18,670.49
成钻石智能化工厂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549.23 0 0
3 补充流动资金 3,000.00 0 0
合计 59,149.14 18,670.49 18,670.49
(二)已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748.44万元(不含税),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474.05万元(不含税)。
公司拟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已支付发行费用为19,144.54万元。
三、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已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做出了安排,即“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若实际募集资金低于项目投资需求,资金缺口将通过公司自筹资金予以解决;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使用募集资金;若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进度要求不一致
,公司将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拟置换方案与《招股说明书》中的安排一致。
公司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9,144.5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8,670.49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474.05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事项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发展利益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效率。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9,144.54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18,670.49万元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474.05万元。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1462号)认为:力量钻石公司编制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力量钻石公司截至2021年9月27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9.2995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
6、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