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7 证券简称:显盈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4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268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351.00 万股,每股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47.5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642,805,800.00
元,扣除发行费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82,629,626.07 元。公司募集资金
已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
证,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7-96 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专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1 Type-C 信号转换器产品扩产项目 15,038.23
2 高速高清多功能拓展坞建设项目 11,498.97
3 补充营运资金 8,500.00
合计 35,037.2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58,262.96 万元,其中 35,037.20 万元
用于上述募投项目,超募资金为 23,225.76 万元。
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调整说明
分别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2021 年 10 月 13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Type-C 信号转换器产品扩产项目”和“高速高清多功能拓展坞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
资子公司广东显盈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广东至盈,本次变更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Type-C 信号转换器产品扩产项 广东显盈 广东至盈
目
高速高清多功能拓展坞建设项 广东显盈 广东至盈
目
公司董事会同意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后,由变更后实施主体另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储和管理募集资金,及与专户所在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的相关规定,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至盈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至盈”)在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专户开设和存储情况如下表所示:
户名 开户银 账号 存入募集资金(元) 资金用途
行
广东至盈 民生银 672009686 Type-C 信号
科技有限 行深圳 150,382,300.00 转换器产品扩
公司 分行 产项目
广东至盈 工商银 4000093119100450985 高速高清多功
科技有限 行深圳 114,989,700.00 能拓展坞建设
公司 福永支 项目
行
合计 265,372,000.00
公司及广东至盈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条款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广东至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乙方”,开户银行简称“丙方”,华林证券简称“丁方”。《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坚、钟昊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可以要求甲方或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本协议项下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交由甲方所在地(深圳)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