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财务状况良好,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议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证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投资回报,不会对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升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运用外汇套期保值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已经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显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郝颖 祁丽
2021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