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5 证券简称:本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0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3 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3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上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头门港新区东海第六大道 15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政杰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3,92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936%。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5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83%。
2、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3,92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909%。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5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56%。
3、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8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8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8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8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8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8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8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8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8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3,92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46%;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4%;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050,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28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波律师、杨镕澺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0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