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3 证券简称:海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611,766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权益分派将以公司现有
总股本 104,360,724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1,611,766 股后的 102,748,958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 元(含税),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102,748,958 股×1.5 元/10 股=15,412,343.7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15,412,343.7元/104,360,724 股×10 股=1.476833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参考价=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476833 元/股。
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5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
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则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调整分派总额”的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具体金额以实际派发为准。
2、自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04,360,724 股剔
除已回购股份 1,611,766 股后的 102,748,95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35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6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6
月 2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6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227 盛雪华
2 02*****949 盛天宇
3 00*****988 钱丽萍
4 08*****703 张家港华创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6 月 13 日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6 月 2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部分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价格应作相应调整)。根据上述承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的调整。
2、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202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1,611,766 股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本次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为 102,748,958 股,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 15,412,343.7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实际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10=15,412,343.7 元/104,360,724 股*10 股=1.476833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参考价=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476833 元/股。
3、根据公司披露的《回购股份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5),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将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 20 元/股(含)调整至不超过 19.85 元/股(含)。具体计算过程如下: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调整前的每股回购价格上
限-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20 元/股-0.1476833 元/股≈19.85 元/股(保留两位小数,最后一位四舍五入),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 2024 年 6 月26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张家港市南丰镇金丰路 11 号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杨华
咨询电话:0512-58903303
传真电话:0512-58903383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有关确认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