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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063 深市 海锅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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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锅股份: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5

海锅股份: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63          证券简称:海锅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9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盛雪华先生、盛天宇先生、钱晓达先生、杨华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顾建平先生、方世南先生、冯晓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对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已对上述候选人的资格进行了核查,确认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

    附件: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特此公告。

                          张家港海锅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盛雪华先生:

    1964 年 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党校函授本科学历,经济
管理专业,工程师。1982 年 9 月至 1985 年 7 月就读于江苏省无锡机械制造学
校,机械制造专业中专,1985 年 7 月至 2000 年 1 月就职于张家港市沙洲船用
锅炉厂,任设备科副科长;2000 年 1 月至 2003 年 12 月就职于张家港海陆环形
锻件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03 年 12 月至今就职于海锅股份及其前身,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盛雪华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2,401,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26.59%,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盛雪华先生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钱丽萍女士为夫妻关系,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盛天宇先生为盛雪华先生和钱丽萍女士之子,除上述关联关系外,盛雪华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盛雪华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盛天宇先生:

    1990 年 12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机械
工程专业。2013 年至 2015 年就读于 University of Houston(美国休斯顿大学),
机械工程专业硕士,2016 年至 2017 年就职于美国密尔沃基 Felss Rotaform LLC,
任项目工程师;2017 年至今就职于海锅股份,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盛天宇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0,284,562 股,占公司
总股本 12.21%,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盛天宇先生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盛雪华先生和持股 5%以上股东钱丽萍女士之子,除上述关联关系外,盛天宇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盛天宇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3、钱晓达先生:

    1984 年 4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英语专业。
2003 年 9 月至 2007 年 6 月就读于天津科技大学,英语专业本科,2007 年 7 月
至 2008 年 6 月就职于江苏国泰华联进出口有限公司;2008 年 7 月至 2009 年 8
月就职于张家港市新港星科技有限公司;2011 年 9 月至今就职于海锅股份及其前身,现任公司董事、市场开发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钱晓达先生通过间接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20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 0.24%。钱晓达先生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钱晓达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4、杨华女士:

    1981 年 10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5 年 8 月
至 2016 年 10 月就职于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任资本运营部科长;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就职于上海灵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风控经理;2018 年
6 月至 2021 年 2 月就职于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证券事务代表;2021
年 3 月至今,就职于海锅股份,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杨华女士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杨华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顾建平先生:

    1966 年 8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经济管
理专业,教授。1999 年 9 月至 2002 年 12 月就读于南京农业大学,经贸学院博
士研究生,1991 年至今就职于苏州大学,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2019 年12 月至今任海锅股份独立董事。

    顾建平先生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顾建平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方世南先生:

    1954 年 6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政治教育专
业,教授。1978 年 3 月至 1982 年 2 月就读于江苏师范学院,政治教育专业本
科,1982 年至今就职于苏州大学,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2019 年12 月至今任海锅股份独立董事。

    方世南先生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方世南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3、冯晓东先生:

    1966 年 9 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铸造专业,会
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1984 年 9 月至 1989 年 7 月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铸
造专业本科,1989 年 7 月至 1998 年 7 月就职于张家港市金属材料总公司,历
任业务员、科长、副总经理;1998 年 8 月至 1999 年 12 月就职于张家港市审计
事务所;2000 年 1 月至 2014 年 11 月就职于张家港华景会计师事务所,任合伙
人;2014 年 12 月至今,就职于苏州方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张家港华景分所,任副所长。2019 年 12 月至今任海锅股份独立董事。

    冯晓东先生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冯晓东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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