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2 证券简称:上海艾录 公告编号:2022-041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合并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
有限公司-滁州东证瑞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合并持有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28,015,82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7.00%)的股东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11,020,822 股,占公司总股本 2.75%)及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滁州东证瑞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16,99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24%)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预计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4,023,5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6.00%(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公司于近日收到合并持股 5%以上股东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滁州东证瑞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上海艾录股份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滁州东证瑞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滁州东证”);
2、股东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11,020,822 股,占公司总股本 2.75%;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滁州东证瑞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股份 16,99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4.24%;两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8,015,822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7.00%;
3、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滁州东证瑞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滁州东证瑞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9.90%份额)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4、股份合并计算的说明: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约定,股东东方证券及滁州东证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出具相关承诺,两者股份合并计算并遵照相关法律法规一致行动。
二、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3、减持股份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一种或多种方式;
4、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东方证券及滁州东证预计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 24,023,500 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6.00%(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5、减持股份时间区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本公告披露之
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
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
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减持股份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三、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约定,股东东方证券及滁州东证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出具的相关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
1、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机构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对以上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机构将同等遵守上述承诺。
(二)股份减持和买卖
1、就本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机构不排除于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的可能,但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布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机构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时,本机构不会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进行卖出交易,也不会在卖出后六个月内进行买入交易。
3、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机构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时,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以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为前提:(1)本机构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2)本机构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公司股票上市后,在本机构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时:如本机构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公司股份除外),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通过公司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以及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具体减持情况;如本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如本机构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将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机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向单个受让方的转让比例将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本机构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导致持股比例低于 5%的,此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上述关于集中竞价减持比例限制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承诺。
(三)其他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机构买卖公司股票及股份变动另有规定的,本机构将一并遵照执行。”
截至目前,东方证券及滁州东证已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四、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合并持股 5%以上股东东方证券及滁州东证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2、合并持股 5%以上股东东方证券及滁州东证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4、在本计划实施期间,合并持股 5%以上股东东方证券及滁州东证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各项仍在履行期限内的减持承诺。同时,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合并持股 5%以上股东东方证券及滁州东证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五、备查文件
1、合并持股 5%以上股东东方证券及滁州东证出具的《关于计划减持上海艾
录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