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其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 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曾伟雄先生、靖慧娟女士、贺 智华先生、汤勇先生、孙林洁女士、毛志森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 的条件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我们同意提名曾伟雄先生、靖慧娟女士、贺智华先生、汤勇先生、孙林洁 女士、毛志森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关于公司 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保海先生、孙红梅女士、王蕾女士的主体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我们同意提名刘保海先生、孙红梅女士、王蕾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刘保海 孙红梅 陈岱松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