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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隆新材: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汇隆新材: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57        证券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2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
        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共计 14 人,其中首次授予对象 13 人,预留授予对象 1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42.10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7%,其中首次授予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39.60 万股,预留授予可解除限售数量为 2.50 万股。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将另行公告相关事宜,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议案表决情况为:有效表决票 2 票,同意 2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沈顺华、朱国英、张井东回避表决。因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监事会十三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2 年 4 月 20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
年 5 月 5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6)。

    3、2022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8)。

    4、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6 月 14 日
为首次授予日,以 7.8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相关议案发表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 年 6 月 1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4 年 1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十三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事项,监事会对前述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第二个、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    自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      3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    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部分登记完成日为 2022 年 7 月 8 日,截止 2024 年 7 月 8 日,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日为 2023 年 4 月 13 日,
截止 2024 年 4 月 13 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仍
须锁定至 2025 年 1 月 8 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仍须锁定至 2024 年 10 月 13 日方可进行解除限售,将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
售事宜。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2023年公司产品销量完
    以下两个目标达成其一:                            成7.9169万吨,高于7.8万
    1、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7800万元;                    吨。首次授予第二个、预
    2、2023年公司产品销量不低于7.8万吨。              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

    注: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并剔除全部在  标已达成。
 有效期内激励计划在当年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
 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情况:
 际解除限售额度。具体如下:                            首次授予的13 名激励对
        评价等级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象、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
        标准系数N    100%    60%    0%          对象 2023年度个人层面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
 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  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均为
 系数(N)。                                          优秀,其个人层面解除限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  售比例均为100%。

 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
 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获授的 10 万股已于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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