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7 证券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8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3 年 4 月 13 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5 万股,占授予前公司总股本 11,072.00 万股
的 0.05%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80 元/股
4、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1 人
5、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或“公司”)完成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年5月5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6)。
3、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8)。
4、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6 月 14 日
为首次授予日,以 7.80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3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说明
1、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3、授予人数:1 人。
4、授予日:2023 年 3 月 30 日。
5、授予价格(调整后):7.80 元/股。
6、授予数量:5 万股。
7、本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如下表所示: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占公司当前股本
票数量(万股) 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1 人) 5.00 100.00% 0.05%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8、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规定: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
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失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按相关规定授出。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①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
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
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计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原则回购
注销。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部分 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部分 自预留授予部分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4)额外限售期
① 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
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② 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
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③ 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不
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9、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则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3-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