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6-004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及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2026 年 3 月 4 日,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与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杭州星臻”或“受让方”)签署了《沈顺华与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或“本协议”)。沈顺华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杭州星臻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7,018,2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0000%);
2、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协议转让正式实施且股份过户办理完毕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朱国英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浙江华英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英汇”)、德清汇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汇隆合伙”)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从 53.1075%减少至 47.1074%;杭州星臻将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协议转让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杭州星臻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通过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交易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要
求的,从其规定。本次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减持额度、信息披露的规定;
5、本次协议转让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相关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6、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该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2026 年 3 月 4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与杭州星臻签署
了《股份转让协议》。沈顺华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杭州星臻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7,018,20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0000%)。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交易双方在上市公司所拥有股份权益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份转让前 股份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剔除回购股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剔除回购股
(股) 比例(%) 份后占总股 (股) 比例(%) 份后占总股
本比例(%) 本比例(%)
沈顺华 39,414,600 33.6965 34.0733 32,396,400 27.6965 28.0062
朱国英 6,278,700 5.3678 5.4278 6,278,700 5.3678 5.4278
华英汇 13,138,200 11.2322 11.3578 13,138,200 11.2322 11.3578
汇隆合伙 3,288,000 2.8110 2.8424 3,288,000 2.8110 2.8424
合计 62,119,500 53.1075 53.7014 55,101,300 47.1074 47.6343
杭州星臻 - - - 7,018,200 6.0000 6.0671
注:1、本公告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为 1,293,655 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
1.1060%。
本次协议转让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自身需要,同时杭州星臻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部分公司股份,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本次协议转让后,杭州星臻将成为公司持有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转让当事人提出的股份协议转让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尚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姓名:沈顺华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5、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777 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沈顺华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名称: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K3KRET52
3、出资额:50,000.00 万元
4、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星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成立日期:2025 年 12 月 10 日
6、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古灵慈路 1 号 119 室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8、股东结构: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杭州星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1.00% 普通合伙人
杭州星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49,500.00 99.00% 有限合伙人
合计 50,000.00 100.00% -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关系、投资关系、重大影响以及其他任何利益或利害关系,亦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权益的情况,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 年 3 月 4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顺华先生与杭州星臻签署
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沈顺华
受让方:杭州星臻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本次股份转让及标的股份
转让方同意将其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持有的上市公司 7,018,2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简称“标的股份”)以及该等标的股份对应的和由此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方式、价款及支付安排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的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转让价格为每股 35.928 元。
2、经双方协商一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252,149,889.60 元(大写贰亿伍仟贰佰壹拾肆万玖仟捌佰捌拾玖元陆角),该转让价款为含税价格。
3、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协议签署并生效两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人民币
20,000,000.00 元整(大写贰仟万元整),作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简称“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2)在取得深交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汇付等额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0%的资金,即人民币126,074,944.80 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零柒万肆仟玖佰肆拾肆元捌角)(简称“首期款”),并在转让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及就此向受让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相互配合,以共管账户内资金(具体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额为准)支付转让方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全部税费(具体方式为双方配合将共管账户内等额于转让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应纳税费的资金汇至转让方账户,再由转让方缴纳至主管税务机关税款专户)。
(3)在转让方取得本次股份转让预缴所得税完税凭证的情形下,受让方最迟于转让方出示完税凭证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汇付等额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 50%的资金(含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第 3.3.1 条已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的 20,000,000.00 元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 126,074,944.80 元(大写壹亿贰仟陆佰零柒万肆仟玖佰肆拾肆元捌角)(简称“二期款”)。
(4)于标的股份完成过户至受让方名下、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解除共管账户中所有资金共管,并根据转让方要求将该等应解除共管的资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简称“共管资金释放”)。
(5)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 3.3.4 条约定完成共管资金释放后,即视为受让方已完成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受让方按期完成共管资金释放当日,受让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6)为免疑义,共管账户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等收益归属转让方所有。
(四)本次股份转让的实施
1、于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转受让双方共同认可的银行以转让方的名义开设银行共管账户。
2、转受让双方应于本协议第 3.3.1 条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之日起 20 日内或转受让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其他时限内向深交所递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的申请(以取得深交所为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及必要资料,后续根据深交所的要求及时补充必要手续
并向深交所提交补充资料(如涉及)和缴付相应的手续费等费用。
3、本协议第 4.4 条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或被受让方以书面方式豁免后,在共管账户收到二期款项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受让方和上市公司应就本次股份转让向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申请(该申请日下称“过户申请日”)。
4、转受让双方向中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的先决条件为:
(1) 本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2) 本次股份转让已经深交所确认,并取得深交所出具的上市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