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在 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浙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83679858889H。 用代码为 91330183679858889H。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同意、2021 年 7 月 同意、2021 年 7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2314 号文注 简称“中国证监会”)[2021]2314 号文注册,首次向社会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00 万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00 万股,于 2021 年 9 月 6 日
股,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件。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七)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九条 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 形的除外。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股权性质的证券。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法院提起诉讼。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其他义务。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 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方案;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十) 修改本章程;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