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3 证券简称:远信工业 公告编号:2021-001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信工业”)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潭支行(以下简称“新昌农商银行澄潭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新昌支行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绍兴嵊州支行”)开立募集资金账户。近日,公司与新昌农商银行澄潭支行、招商银行绍兴嵊州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206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20,44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 11.8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242,622,8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9,140,830.70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183,481,969.30 元,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立信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849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和新昌农商银行澄潭支行、招商银行绍兴嵊州支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1 年 9 月 13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浙江新昌农村商 年产 200 台热风
业银行股份有限 201000282047136 173,481,969.30 拉幅定形机建设
公司澄潭支行 项目
远信工业 中信银行股份有 年产 50 万件纺机
股份有限 限公司绍兴新昌 8110801012402251846 - 精密零部件配套
公司 支行 建设项目
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绍兴嵊州 575904241710118 14,746,491.07 补充流动资金
支行
合计 188,228,460.37 -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3,481,969.30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公司前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支付(尚待置换)的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
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帆、孔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潭支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