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1 证券简称:信濠光电 公告编号:2021-027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26 日 9:15-15:00 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松塘路 18 号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姚浩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9,586,2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8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39,30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12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84,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0%。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934,2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7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650,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84,0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5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东莞市骏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 15.00%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009,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704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 13,57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94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21,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6.9841%;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5%;弃权 1,4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3.0004%。
(二)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1,585,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6%;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3,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4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王雅媛已按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股份总数为 18,000,000股,该等股份不计入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三)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9,585,93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300 股,占出席本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33,9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45%;反对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5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婷、杨康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