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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濠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1

信濠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东莞市骏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 15.00%股
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股权收购有利于公司稳步实现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快速扩充产能及整合客户资源,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支付部分股权收购款的事项,有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本次交易的顺利完成。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收购东莞市骏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 15.00%的股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有利于发挥公司与关联方立铠精密科技(盐城)有限公司的协同效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本次关联交易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应收款项损失准备计量相关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进一步完善应收款项风险管控制度和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征宇:

    韦传军:

    王义华:

                                                    2021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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