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后,经过认真审核,并听取公司管理层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董事会事前提交的相关资料,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此次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我们认为:本次交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品结构及客户结构,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征宇:
韦传军:
王义华:
202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