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
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神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对义翘神州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7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64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1,7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292.9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 4,979,64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255,885,733.88 元,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723,754,266.12 元,其中超募资金为 3,823,754,266.12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555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市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本次募集资金投入
1 生物试剂研发中心项目 45,000.00 45,000.00
2 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20,000.00 2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25,000.00 25,000.00
合计 90,000.00 90,000.00
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9月30日经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有资金款项合计9,038.41万元。
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9月30日经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14,5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94%。
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2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于2021年9月30日经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限制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前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
(一)情况概述
本次涉及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生物试剂研发中心项目和
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除此之外,上述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入额、建设内容不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投 增加前 增加后
项目名称 资总额 实施 募集资金 实施 实施主体 募集资金 实施
主体 拟投入金额 地点 拟投入金额 地点
生物试剂研 义翘 北京 义翘神州 30,000.00 北京
发中心项目 45,000.00 神州 45,000.00 义翘泰州 泰州
15,000.00
全球营销网 义翘 北京 义翘神州 10,000.00 北京
络建设项目 20,000.00 神州 20,000.00 美国
Sino US 10,000.0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均为上市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该事项不构成募集资金用途变更。上述议案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后续若需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备案、办理环境评价等手续,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需要,结合公司整体经营发展规划及各子公司业务定位,将由义翘神州实施的募投项目之生物试剂研发中心项目变更为由义翘神州、义翘泰州(义翘神州(泰州)科技有限公司,义翘神州之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增加后生物试剂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由义翘神州变更为义翘神州、义翘泰州,实施地点变更为北京、泰州;将由义翘神州实施的募投项目之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变更为由义翘神州、Sino US(Si no Biological US Inc.,义翘神州之全资子公司)共同实施,增加后实施主体由义翘神州变更为义翘神州及 Sino US,实施地点变更为北京、美国。
(三)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之生物试剂研发中心项目、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变更前后的实施主体均为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本次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生物试剂研发中心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义翘泰州作为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增加义翘泰州实施地点泰州;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
目”增加全资子公司 Sino US 作为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增加 Sino US 实
施地点美国。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效率,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
度、提高项目建设效率,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系基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并充分考虑了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而实施,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效率,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赵陆胤 焦延延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