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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翘神州: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0-27

义翘神州: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新增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项目建设效率,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生物试剂研发中心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义翘神州(泰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翘泰州”)作为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增加泰州公司实施地点泰州;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球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 Sino Biological US Inc.(以下简称“SinoUS”)作为实施主体,与公司共同实施,增加 Sino US 实施地点美国。

    (此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喻长远                    尹师州                  泮伟江

                                                    2021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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