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2 证券简称:安联锐视 公告编号:2022-046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8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
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郭琳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
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2021 年 12 月 10 日,
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
日为 2021 年 12 月 16 日,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12 月 30 日。
7、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对该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实施
完毕。实施的权益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68,850,000 股为基数,向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 10 元(含税)。”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部分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P=P0-V=24.05-1=23.05 元/股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为正数。
P=P0-V=24.05-1=23.05 元/股
综上所述,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05 元/股调整为23.05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 24.05 元/股调整为 23.05 元/股。
三、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
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 2022 年 5 月 25 日实施
完毕,公司对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24.05 元/股
调整为 23.05 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24.05 元/股调整为 23.05 元/股。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经核查,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及调整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