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1 证券简称:金百泽 公告编号:2022-025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地址、调整董事会人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金百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调整董事会人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地址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变更注册地址。
变更前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区厂房 3栋第 3 层 318A 房。
变更后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1 栋1501(本次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变更后公司注册地址与办公地址一致,公司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变。
二、调整董事会人数情况
为提高董事会运作效率和战略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董事会成员人数进行调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9 名调整为 7 名,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变,同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上述变更情况,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情
况,决定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
北环路梅林多丽工业区厂房 3 栋第 3 层 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1
318A 房。 栋 1501。
2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二)公司未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二)公司未
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 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 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三)项规定的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形。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数按股东提
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计算。
3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
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 中独立董事 3 名。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5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6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交易方式进行。
7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注销。
8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
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
月时间限制。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提起诉讼。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9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
股; 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担的其他义务。
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担的其他义务。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