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8 证券简称:深水规院 公告编号:2022-020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终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5月20日,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出具的(2021)鄂01民终11416号《民事判决书》,武汉中院就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方科技公司”)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案当事人
1、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龙塘社区星河传奇花园三期商厦1栋C座1110室,法定代表人:朱闻博,职务:董事长。
2、上诉人(一审原告):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3栋4层01室、1层01室,法定代表人:汪骏,职务:执行董事。
(二)本案一审情况
2018年12月20日,立方科技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诉称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与其签订了《借款协议》,后武汉分公司除归还部分本金外,其他本金及利息均未偿还,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返还借款及本金合计11,362,786.69元。2019年1月23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92民初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公司银行存款
11,362,786.69 元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深水规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
(三)本案二审诉讼请求
公司与立方科技公司均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77号一审民事判决,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
1、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77号民事判决,改判公司向立方科技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282.3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司法鉴定费由立方科技公司承担。
2、立方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192民初77号民事判决,改判公司向立方科技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666,617.83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自借款之日起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为5,309,087.43元,请求计算至实际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鉴定费由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案的终审判决情况
2022年5月5日,武汉中院作出(2021)鄂01民终11416号《民事判决书》,武汉中院认为:立方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公司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版)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1版),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77号民事判决;
(二)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300,282.3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282.3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三)驳回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该案为终审判决,诉讼结果明确,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1、(2019)鄂0192民初77号《民事裁定书》;
2、(2021)鄂01民终1141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水务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