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独立意见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6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415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在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相关问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经审核后一致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等要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等要素设置合理,客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提升,能够发挥长期激励效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黄方亮 孟庆强 牛红军
2021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