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5 证券简称:润丰股份 公告编号: 2021-023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山东潍坊
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3号)同意注册,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69,05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22.0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2,186.2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2,880.93 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3-00030号《验资报告》。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一)鉴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的“年产 1 万吨高端制剂项目”由
全资子公司青岛润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润农”)实施,为推进前述
募投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
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青岛润农投入募集资金 11,569 万元,其中实缴青岛润农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8,820 万元,同时增加青岛润农注册资本 2,749 万元,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实缴出资及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二)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青岛润农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开立与存储的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专户余额(万元)注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 年产 1 万吨高端
青岛润农 802010201421020328 0
公司东明支行 制剂项目
注:上表中专户余额为截至 2021 年 9 月 1 日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青岛润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含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802010201421020328,截至 2021 年 9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大写)零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 1 万吨高端制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俊杰、王振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
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