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2 证券简称:新柴股份 公告编号:2023-29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监事王国钢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周高峰先生、前高级管理人员李炜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王国钢先生合计持有500,000 股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2074%),全部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其中 375,000 股为高管锁定股,125,000 股为无限售流通股。计划在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125,000 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0518%)的公司股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高峰先生合计持有 150,000 股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0622%),全部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其中 112,500 股为高管锁定股,37,500 股为无限售流通股。计划在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37,5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0156%)的公司股份。
公司前高级管理人员李炜先生合计持有 500,000 股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2074%),全部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其中 375,000 股为高管锁定股,125,000 股为无限售流通股。计划在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125,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 0.0518%)的公司股份。
公司近日收到公司监事王国钢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周高峰先生、前高级管理人员李炜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王国钢、周高峰、李炜
2.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持有总数量 持股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姓名 任职情况
(股) (%)
王国钢 监事 500,000 0.2074
周高峰 总工程师 150,000 0.0622
李炜 前质量总监 500,000 0.2074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41,133,400 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时间:自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
即 2023 年 7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
外)。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4.减持数量和比例:
拟减持股份数量 本次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
姓名 任职情况
(股) 及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
不超过 0.0518%,且不超过所
王国钢 监事 不超过 125,000 股
持公司总股份的 25%
不超过 0.0156%,且不超过所
周高峰 总工程师 不超过 37,500 股
持公司总股份的 25%
不超过 0.0518%,且不超过所
李炜 前质量总监 不超过 125,000 股
持公司总股份的 25%
注:若在计划减持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
上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且不超过上述股东本人所持公司总股份的 25%。
5.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6.减持价格区间:王国钢先生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周高峰先生和李炜先生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
1.王国钢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周高峰先生和李炜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
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国钢先生、周高峰先生、李炜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3.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王国钢先生、周高峰先生、李炜先生此前披露的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王国钢先生、周高峰先生、李炜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以及减持数量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股份的王国钢先生、周高峰先生、李炜先生承诺: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王国钢先生、周高峰先生、李炜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王国钢先生、周高峰先生、李炜先生减持计划实施后,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王国钢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周高峰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3.李炜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