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对《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全面梳理了现有的相关治理制度,拟对《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43,646,622.00 元。 201,607,030.00 元。
第八条 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总经理任期届满前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3,646,622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1,607,030
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记名式 股,均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记名式普
普通股。 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修改前 修改后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新增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
司的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
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
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
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
或要约的方式进行。 或要约的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分配股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修改前 修改后
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查阅时股东应当遵守
《公司法》及本章程的相关规定。股东要求
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
用本项规定。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
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
求予以提供。 求予以提供。
符合条件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或公司全资
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
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
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
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民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议内容违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