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7 证券简称:华蓝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1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原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暨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蓝集团”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覃洪兵、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 11
人,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一
致同意在持有华蓝集团股份期间,对华蓝集团重要事项的决策采取一致行动。该协议约定各方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三
十六个月)。鉴于原协议有效期将于 2024 年 7 月 14 日到期,公司于近日收到雷
翔、赵成、吴广意、钟毅、覃洪兵、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出具的《关于原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通知函》,原协议到期后,覃洪兵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签订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继续通过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签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覃洪兵、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 11 人变更为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 10 人。现公司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覃洪兵、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
杰、李嘉 11 人,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签订原协议,一致同意在持有华蓝集团股
份期间,对华蓝集团重要事项的决策采取一致行动。各方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期
限自《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时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三十六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充分遵守《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相关约定,未发生违约情形。
二、原协议到期情况
鉴于原协议有效期将于 2024 年 7 月 14 日到期,原一致行动人经友好协商,
覃洪兵因个人原因在原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签订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覃洪兵与雷翔等 10 人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
经公司核查,在原协议到期后,覃洪兵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继续认定为雷翔等 10 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三、本次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等人(以下简称“各方”)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在处理需要由华蓝集团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或行使其他股东权利时,各方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各方就华蓝集团相关事项行使华蓝集团股东权利(包括委托或接受委托行使股东权利时),特别是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之前,应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促使各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各方就华蓝集团相关事项应根据一致行动人会议决议的结果在华蓝集团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或相应行使其在华蓝集团的股东权利。除审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就华蓝集团相关事项在参加华蓝集团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3.各方中担任华蓝集团董事的,就华蓝集团相关事项在董事会相关决策过程中(包括委托或接受委托行使董事权利时)应采取一致行动,行使董事权利。除审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进行表决时,各方应保证按照各方事先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4.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拟就华蓝集团相关事项向华蓝集团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时,应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各方名义共同向华蓝集团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
5.各方应就华蓝集团相关事项在华蓝集团股东会、董事会召开或需要行使其他股东/董事权利前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华蓝集团股东会、董事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或其他股东/董事权利。如果本协议各方进行反复沟通协商后,不能形成一致行动意见,各方应立即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按照各方在华蓝集团的持股比例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议。在一致行动人会议上,各方应明确作出“同意”或“反对”的表决意见,“弃权”或未作出表决意见的,视为作出“反对”表决意见。各方同意按照一致行动人会议决议的结果在华蓝集团股东会、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6.本协议各方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以下简称“履行期限”)自 2024
年 7 月 15 日起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十二个月)。
7.各方承诺:在履行期限内,各方转让各自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应在取得各方同意后再转让。相关股份转让的减持行为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并配合华蓝集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致行动关系不得为协议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撤销;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签署本协议之外的第三方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覃洪兵、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 11 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5,675,600 股,占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司总
股本的 31.07%,因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公司总股本由14,700.00 万股增加至 14,829.14 万股,上述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从 31.07%下降至 30.80%;本次一致行动人关系解除后,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 10 人作为新的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2,251,9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28.49%。覃洪兵个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423,700 股,持股比例为 2.31%。
本次续签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由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覃洪兵、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 11人变更为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 10 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覃洪兵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2.31%,前述变动情况达到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规定的权益变动标准。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覃洪兵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续签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由 11 人变更为 10
人,但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3、原协议到期后,覃洪兵因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其不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 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减持指引》”),公司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减持指引》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相关方还应当在六个月内继续共同遵守《减持指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覃洪兵作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实际控制人之一,不具有相关身份后,仍要继续遵守《减持指引》第八条的规定。除上述内容之外,还应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减持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关于特定股东的减持要求及《招股说明书》相关承诺事项。
六、备查文件
1、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签署的新《一致行动人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关于原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通知函》。
特此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