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刘荆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
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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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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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2,270万股,包括新股发行和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其中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600万股,且不得超过
自愿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股东公
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本次新股发行数量与符合条件的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之和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9,08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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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股书“第四节风险因素”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
不低于发行价,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本的10%;上述两年期
限届满后,本人在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人
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持股比例低于5%时除外。
2、公司股东浩通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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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
行价,减持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0%;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
本企业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持股比例低于5%时除外。
3、公司股东夏硕、江山、王锐利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公司股东徐高创投、吴亚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企业/人持有公司股票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
于发行价,累积减持数量不超过发行后本企业/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上述两年期限届满后,本企业/人在减持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以市价进行减持。
本企业/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公司发出相关公告,
持股比例低于5%时除外。
5、公司股东王静、聚源成投资、牛勇、荐志红、何学超、欧阳志坚、余志
灏、张辉、朱晋、杨勇、丁恩振、李雄、曹铁柱十三名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
6、公司董事夏军、王锐利、林德建、尤劲柏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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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若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六个月(若上述期间公司发行派生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7、公司监事朱晋、余志灏承诺
在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
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
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
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
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
后每股净资产值(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
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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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回购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夏军及浩通投资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
票。
4、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
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
资金的净额;
(2)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
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超过公司上一财务
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且在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二)夏军及浩通投资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夏军及浩通投资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
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
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
一财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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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夏军及浩通投资承诺按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
且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但单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2%。夏军及浩通投资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
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夏军及浩通投资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
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