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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1

霍普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二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材料,经过审慎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充分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专业能力及其投资管理优势,降低投资风险,促进公司长远发展。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行为,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阳
陈人
马静

                                                    2021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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