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及有效管理、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部门、公司下属企业(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企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其它的重要交易。
(四)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前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发生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建或技改项目的立项、变更等事项。
(七)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的修正、业绩快报和业绩快报的修正。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九)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十)公司回购股份相关事项。
(十一)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二)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的: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它融资方案;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第六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证券部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于应披露的重大信
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前述报告应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下列人员或组织拟买入或卖出公司股份的,应在最迟二个工作日前
将买入或卖出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第十条所列人员或组织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当天通知
董事会秘书,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次一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交易所申报,并在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
详细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三条 义务人所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
假报告和重大遗漏。
第五章 重大信息义务人的职责
第十四条 各义务人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第五条所述的重大信息按本制
度的要求上报。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所涉及到的义务人、单位责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联络人对履行报告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
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