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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奕帆: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公告日期:2021-10-27

江南奕帆: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PDF查看PDF原文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进一步完善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和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重大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 合规性原则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三) 互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双向交流的机制,保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信任、利益一致的关系。

  (四) 谨慎性原则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五) 客观、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原则

  (六)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二)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好关系。

  (三) 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四)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 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等相关从业者;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涉及的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法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 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 研究制定规则:负责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展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 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四) 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五) 定期报告:负责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六) 会议筹备: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七) 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公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八)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 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一)  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二)  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活动

  第十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二)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三)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四)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

  (一)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三)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四)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利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条 网站

  (一)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三) 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道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四)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五) 公司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将根据公司信息化建设进程,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六)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七)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以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八) 公司将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九)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
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照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现场参观

  (一)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 公司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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