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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奕帆: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日期:2021-10-27

江南奕帆: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PDF查看PDF原文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两名,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且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等专业机构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下列事项的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两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在召开临时会议前一天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为委员在行使表决权时提供充分的依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委员必须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表决、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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