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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奕帆: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江南奕帆: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1023        证券简称:江南奕帆      公告编号:2021-022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辞职暨补选董事、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辞职情况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非独立董事高志勇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高志勇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高志勇先生原定任期为2019年12月17日至2022年12月16日,根据规定,其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高志勇先生仍在公司担任财务总监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志勇先生持有公司股票1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37,333,500股的0.32%。高志勇先生辞去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一职后仍将继续履行《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并遵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高志勇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认真履行职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高志勇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拟补选董事候选人情况

  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刘松艳先生(简历附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经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刘松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其他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13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再次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聘任理由及相关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现说明如下:

  刘松艳先生曾于2016年10月10日至2019年5月1日担任本公司非独立董事,后因个人原因于辞去上述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的职务。其自2019年5月1日离任后至今未买卖本公司股票。为了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结合其过往工作表现和履职能力,经与其协商一致,董事会同意提名刘松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特此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0月27日

刘松艳先生个人简历:

  刘松艳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拥有兰州大学学士学位、佛罗里达国际大学硕士学位、长江商学院金融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刘松艳先生于2005年2月-2010年12月先后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卓然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市润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ASIC研发工程师、VLSI设计工程师、系统设计师职务;2011年-2016年担任深圳市菲特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2011年1月-2021年3月担任广州市明珠星投资有限公司任投资总监职务;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担任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2017年2月至2021年4月任广州市格栅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松艳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刘松艳先生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锦成先生的侄子,除此之外,刘松艳先生与其他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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