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直接登记在其证券账户下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书面通知格式见附件一)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下同)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两个交易日内;
(四)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七)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登记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百分之百自动锁定。
第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公司按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五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 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二),并由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