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号
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2000 万元。 16799.9995 万元。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3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4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2,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16,799.9995 万股,均为普通股。
5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简称“中国证监会 ”) 批准的其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
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
认购权的除外。
8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不得转让。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 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含优先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 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就任时确
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9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依法披露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
禁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持
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份。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
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
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
处分公司股份。
10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配;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相应的表决权;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份;
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
所持有的股份; 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告;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六)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法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 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余财产的分配;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分配;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八)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其股份;
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