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我们作为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等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或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或信用证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上述支付方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自有外汇或信用证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相关事项。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奇嵩、于卫星、包建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